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国富门厂
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镇江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国富门厂51199.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振兴公司负担5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振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70元给付原告国富门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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