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晋中星冠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1003089.14元。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截至2019年2月22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200万元),按年利率15.8754%计算;

二、被告晋中星冠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0元,由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山西世纪东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晋中星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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