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991)欠款本金120802.58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5日的零售利息5635.03元、分期手续费1780.2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387)欠款本金84728.96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12日的零售利息9491.95元、分期手续费7229.4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690)欠款本金92614.54元和截止到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10475.56元、分期手续费5098.67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515)欠款本金225925.8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14日的零售利息12927.59元、分期手续费12889.58元、年费200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信用卡(卡号:622××××××××××719)欠款本金66109.6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14日的零售利息1794.73元、分期手续费3637.9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03××××××××××323)欠款本金121929.34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11日的零售利息11450.71元、分期手续费5367.9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卡号:622××××××××90023)欠款本金68598.23元和截止至2020年4月28日的零售利息11358.35元、分期手续费1944.73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03××××××××××916)欠款本金137515.2元和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的零售利息20819.6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信用卡(卡号:622××××××××××621)欠款本金73192.31元和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零售利息8961.1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987)欠款本金61308.08元和截止至2020年5月27日的零售利息13319.27元、分期手续费2066.4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982)欠款本金66894.17元和截止至2020年6月28日的零售利息15064.66元、分期手续费4931.73元、年费200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278)欠款本金75465.58元和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的零售利息13409.7元、分期手续费7255.67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信用卡(卡号:622××××××××××342)欠款本金9999.96元和截止至2019年12月23日的零售利息1126.78元、分期手续费924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03××××××××××036)欠款本金89129.39元和截止至2020年6月19日的零售利息13131.85元、分期手续费6293.7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十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85.03元,由被告***承担1637.46元,被告***承担1283.32元,被告***承担1569.01元,被告***承担4099.87元,被告***承担1769.17元,被告***承担1423.07元,被告***承担2883.55元,被告***承担1211.06元,被告***承担1339.57元,被告***承担1415.63元,被告***承担1453.32元,并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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