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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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骏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 山西玖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开发区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4383.33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1034383.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原告晋中开发区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晋中骏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晋中骏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西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玖华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