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本金40957元,并支付以4095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宁丰家禽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4元,减半收取计41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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