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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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新华书店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位于××县的21㎡租赁房屋。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房屋租赁费109375元。 本案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