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青,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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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青(身份证号622611900423518):本院受理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