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积军,吴守宝,黄友聪,高学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友聪、高学庆:本院受理范积军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吴守宝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