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继贤,王贝贝,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81民初13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继贤、王贝贝: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贤、王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继贤、王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14432.48元并支付利息6140.16元及2021年4月21日后的约定利息(以214432.4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4.9%承担债务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继贤、王贝贝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吴继贤、王贝贝抵押的鄂(2019)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记载的不动产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500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被告吴继贤、王贝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8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