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超平,汪红新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984执恢157号,(2021)鄂0984执恢157号之一,(2018)鄂0984民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红新:申请执行人汪超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84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鄂0984执恢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2021)鄂0984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恢复对原生效(2018)鄂0984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立即履行义务。(2021)鄂0984执恢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你名下的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2008城市花园13栋4单元308室房屋一套。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载明:如你逾期不履行,要求你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院参加抽签选择评估机构事宜,依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以上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