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栋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富裕县宏达车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栋良,富裕县宏达车队: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陈栋良、富裕县宏达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