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汇宝木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汇宝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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