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时华,吴传义,万文才,孙保平,雷于刚, 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5民初54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保平、雷于刚:本院受理原告罗时华诉被告吴传义、万文才、孙保平、雷于刚、湖北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5民初5440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88万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05813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