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波,游海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23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游海清:本院受理原告胡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鄂0106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游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波支付剩余货款245595元;二、被告游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波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559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52元,由被告游海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胡波垫付,被告游海清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胡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中华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