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两江新区五金经营部,汪立民, 两江新区富强五金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立民:原告两江新区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汪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两江新区富强五金经营部货款146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2(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立民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