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罗丹, 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重庆岸左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1718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12民初17181号罗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岸左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罗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1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岸左传媒有限公司报酬136 82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6 82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岸左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被告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原告重庆岸左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2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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