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夏吉琴,王李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李华:本院受理夏吉琴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李华立即向原告夏吉琴支付回购款36万元;二、判令被告王李华立即向原告夏吉琴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以回购款3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回购款36万元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王李华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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