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游琼,黄青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青: 本院受理原告游琼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第一次起诉之日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清时为止);2、两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相应的权力。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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