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光伦,龙峰,刘秀英, 重庆市越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1521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越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光伦、龙峰与被告重庆市越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13民初152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投资款559653元及利息等费用,详见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