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拥军,张林国,余洪兵,冉鸽美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林国,余洪兵,冉鸽美龄: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拥军诉被告张林国,余洪兵,冉鸽美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