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普拉达有限公司,胡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民初270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民初2703号胡敏: 本院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渝01民初2703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63052号、G650695号第商标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