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议江,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帆物业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议江:本院受理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帆物业分公司诉李议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402.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同期间拖欠的公共能源费26,626.32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拖欠的自用部分电费12,503.06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拖欠的维修费4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九时十五分在本院西漕(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