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宏伟, 敦化市天禹汽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敦化市天禹汽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