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洪林,陈殊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殊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