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勇仕,周森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勇仕:本院受理周森彪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