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鹏飞,周振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振杰:本院已受理原告谢鹏飞起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给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谢鹏飞起诉称,其与你于2015年10月25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开心渔庄,于2016年终止合伙经营。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清算后,约定由你即日起三年内给其支付合伙清算款80500元。现因你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谢鹏飞遂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合伙清算款80500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付利息直至清算款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