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雁冰,,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 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雁冰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