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自文,杨森,颜正强,史忠茂,纪帅辉,夏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森,颜正强,史忠茂,纪帅辉,夏斌:本院受理原告闫自文诉被告杨森,颜正强,史忠茂,纪帅辉,夏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虹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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