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亮,王永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