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颖,胡西海, 长春市吉强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西海、长春市吉强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