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明,赵军,罗红星,魏理宝, 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荆门掇刀德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04执恢11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赵明、赵军、罗红星、魏理宝、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湖北荆门掇刀德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804执恢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掇刀德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5152.01元,以及罚息309219.5元,并支付2016年7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及违约金以及律师费54000元;被执行人赵明、赵军、罗红星、魏理宝、湖北金砖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1612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