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卫言胜,纪宏金,湖北天度建筑有限公司,曹克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纪宏金:本院受理卫言胜诉湖北天度建筑有限公司、曹克强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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