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卫言胜,纪宏金,湖北天度建筑有限公司,曹克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纪宏金:本院受理卫言胜诉湖北天度建筑有限公司、曹克强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