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安周, 咸丰县国汉木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安周:本院受理原告咸丰县国汉木材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