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安周, 咸丰县国汉木材加工厂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安周:本院受理原告咸丰县国汉木材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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