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巧玉,张松,贺川, 重庆旭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巧玉、张松、贺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旭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巧玉、被告张松、被告贺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