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巧玉,张松,贺川, 重庆旭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金巧玉、张松、贺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旭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巧玉、被告张松、被告贺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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