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康, 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31652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交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8民初3165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