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宇,冯兴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58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兴阳:本院受理原告潘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 0120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冯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潘宇货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冯兴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