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项林超, 上海沐明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沐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项林超诉上海沐明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上海沐明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南第二十一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