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延华,陈建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32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明 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吴延华诉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延华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交公告费260元,共计5,010元,由原告吴延华负担3,717元,由被告陈建明负担1,293元。送达本案判决书的公告费由被告陈建明负担(以缴费发票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