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大红,方小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224民初21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小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4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大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大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