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大红,方小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1224民初210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方小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4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大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大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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