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昌桥,王辉亚,张晖, 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鄂0106民初693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辉亚、张晖: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桥与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辉亚、张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鄂0106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昌桥偿还借款本金149,584.82元、利息12,207.16元;二、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昌桥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5月13日的违约金为105,816.13元,并自2019年5月14日起,以本金149,58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辉亚在其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张晖在其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昌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13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湖北鑫融汇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昌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