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辰,高鹏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828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鹏超:本院受理原告郭辰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高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辰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郭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高鹏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