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学福,徐勇, 贵州连合众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6民163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连合众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学福与被告贵州连合众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21)渝0106民16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连合众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学福支付货款43 4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43 4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