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富刚,王海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573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岩:本院受理原告李富刚诉被告王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57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海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富刚借款26万元;二、王海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富刚借款利息1万元以及支付李富刚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910元由王海岩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浦法庭(上海浦东周浦镇繁荣路38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