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成荣,王光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06民初62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光成: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06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王光成向何成荣偿还借款100000元;王光成向何成荣支付从2016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