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小霞, 重庆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6民初20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办公地址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重庆鼎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霞货款81 1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