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翔,李鹏, 重庆市綦江区羊角加油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0民初664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 本院受理的(2021)渝0110民初6645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羊角加油站诉被告李翔、李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羊角加油站油款97370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5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