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敏,蒲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73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蒲润:本院受理唐敏诉蒲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渝0109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蒲润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敏货款4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蒲润承担。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