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海洋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吉0104执异130号,2019)吉0104执恢25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海洋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海洋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赵某.颖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04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赵某.颖为本院(2019)吉0104执恢2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