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某某, 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张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