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本院受理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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