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唐某某,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